当遗嘱不慎飘落到地上,芦丙低头佯装拿眼镜盒,趁机将遗嘱捏成团“吃”了进去——
这如同电视剧中的一幕,发生在大兴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上。理应继承父亲房产的芦甲,唯一的遗嘱原件却在开庭过程中被弟弟芦丙“吃掉”了。在芦丙拒不悔过的情况下,大兴法院最终认定芦丙的行为构成毁灭书证违法行为,对芦丙做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今天下午的开庭宣布处罚结果的过程中,芦丙不断大声强调自己要求看视频材料,并拒绝签署,最终被法警带出法庭。
用复印件“偷梁换柱” 当庭偷吃遗嘱原件
近日,在大兴区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承办的一起遗嘱纠纷案中,芦甲与芦乙、芦丙、芦丁系兄弟姐妹关系。芦母于2001年过世后,芦父购买房屋一套,并立下遗嘱,载明“芦父去世后,该房屋由芦甲继承”。2016年芦父去世,芦甲便向大兴法院诉请判决芦父名下的涉案房屋由其继承,其兄妹协助芦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8年9月21日,此案在大兴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中,法官依法主持双方举证质证。芦甲代理人当庭提交遗嘱原件及2份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材料,在法官确认后,交由芦乙将上述材料传递给芦丙。
就在芦丙接过材料的一瞬间,置于最上面的遗嘱不慎掉落,但芦丙并未将遗嘱放回原位,而是佯装拿眼镜盒,并趁机将遗嘱捏成团攥在手中。随后,芦丙趁他人不备,将纸团塞入嘴里,捂嘴咀嚼、吞咽,期间还不停喝水,以使纸张湿润。同时,芦丙从桌面上取出另一份早就准备好的遗嘱复印件,置于另两页证据材料上面。从法院所示的视频中可以看出,芦丙的咀嚼过程十分痛苦,期间不住地咳嗽。
随后,当芦丙将证据返还给法官时,法官发现,原本泛黄的遗嘱原件却变成了一张凭证的复印件。法官随即责令芦丙将遗嘱原件交回法庭,并释明芦丙,若不交回原件,将认定其故意毁灭证据。但芦丙拒不承认,表示材料交到自己手上时,就是这张材料。在法官向芦甲代理人核实时,芦甲代理人表示,自己提交的证据原件,是从信封中拿出的、折成三折的纸张,并不是后出现的复印件。
让自以为“吃”掉遗嘱就没有证据的芦丙想不到的是,随着现在“智慧法庭”“数字法庭”的不断推进,庭审过程全程留痕迹,任何行为都会被记录下来。
法院经查实,涉案遗嘱原件确被芦丙塞入口中并下咽,证据原件已经灭失。在合议庭向芦丙核实的过程中,芦丙依然拒不承认自己偷吃、偷换了材料,并拒绝看庭审视频。
最终,大兴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芦丙的行为构成毁灭书证违法行为,对芦丙做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遗嘱被“吃掉”并不影响此案的继续审理
今日下午2点,大兴法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送达处罚决定书给芦丙。但芦丙依然不承认有过偷吃、偷换证据原件的行为,并大声向法官表示自己不服。
“我不承认的东西,我不签字。”在法官将决定书递给芦丙时,芦丙拒绝在决定书上签字,不断大声强调自己不认可这份处罚决定。在法官宣布休庭后,芦丙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字,并且拒绝离开法庭,不断在法庭及楼道内大声叫嚷,称自己不服。最终,芦丙被法警带离。
主审法官肖爽表示,即便芦丙不签字,根据相关法规,并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如芦丙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可以提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肖爽介绍,就此案来讲,芦丙的行为也并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此前,芦甲的弟弟妹妹就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亲的房子。但因芦父已立有遗嘱,该起诉被法院驳回,被“吃掉”遗嘱原件在那一起诉讼中作为证据,已被法院认定。
同时,这份被“吃掉”的遗嘱尚有复印件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即便没有遗嘱原件,也可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毁损证据的行为,是因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肖爽说
法官提醒,法院案件审理具有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否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损毁证据或被处刑事处罚
初庭律师事务所孙威律师对此表示,一般在案件中,出现损坏证据的行为是十分恶劣的,根据证据对案件的关键程度,执法部门都会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在民事案件中,如所损毁的证据为价值5000元以上的财物,可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在刑事案件中,有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则该行为人也会依据证据对定案所产生的作用,被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