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先后使用伪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及套取银行空白存单的方式,非法向公众募集大额资金、吸收巨额存款后,男子朱某某改名换姓逃了十多年。十多年来,他想法换了两张身份证,想借此将罪行慢慢“漂白”,却终究难逃法网。今天,这起伪造国家有价证券和挪用资金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以公司名义与相关单位合作
借机募集资金吸收存款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以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义,与长安县(现长安区)某国债服务部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由投资咨询公司管理经营长安某国债部内设的专门从事证券远程交易、不具备发行和兑付国债业务资格的该国债部一分部,承包期内一切业务管理及法律责任均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此后,朱某某使用伪造的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以高息为诱饵,利用某国债部一分部的名义,非法向公众募集资金595.35万元,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全部提走使用。
朱某某被带入法庭 本报记者 李宗华 摄
2001年4月,朱某某又以某度公司名义与某信用社签订《业务站代办协议》,约定由某信用社委托某度公司代理开办该信用社某某代办站吸引存款。
该代办站成立后,朱某某指使另案犯罪人刘彤(已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已执行完毕)、潘某、连某等人,以使用白纸打印存款凭证套取已盖章的空白银行存单、吸收客户存款不入账等方式,多次套取资金,再与刘彤将所套取的资金挪走使用。经查,自2002年6月至2002年10月,朱某某、刘彤共计套取该信用社代办站1032万余元,其中交给朱某某300多万元,借给马某500多万元,支付储户高息50余万元,其余50余万元流向陕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和几个个人账户。
而1968年出生的被告人朱某某,当时正是西安某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陕西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改名换姓潜逃十多年
终难逃制裁
2003年1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决定将朱某某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批准逮捕。而朱某某直到2017年才被抓获归案,同年5月1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0月18日移送至西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法庭上,办案检察官宣读起诉书称,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其公司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数罪并罚。
但朱某某对上述指控进行了否认。他称,自己同时开办着多家公司,具体业务都是交给他人负责处理的,伪造国债的事自己事先并不知情。他也没有指使刘彤套取空白银行存单,所获300多万元是借的。不过提及这些年的经历,朱某某坦白,自己这些年大部分时间都用假的身份信息生活在深圳。刚出逃时所用的假身份信息是在网上买来的,后来全面更换二代身份证,他又托人给自己重办了一张。潜逃期间,他由一名“老板”沦为在砖厂打工。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