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就医保支付定点零售药店有关药品费用公开征求意见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报道 日前,市人社局发布《关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有关药品费用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于6月14日截止。根据意见稿,广州门特、门慢医保参保人,在指定药店购买国家谈判药品、医保目录药品和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的药品,将能享受到医保基金的依比例报销。
首批试点药品共30种
根据意见稿,医保参保人在广州市指定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简称“指定药店”)中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的定点零售药店药品包括属于广州医保门特、门慢支付范围的国家谈判药品;指定的广州医保门特、门慢药品目录内药品及市人社局审核确认的药品。
需注意的是,国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以及辅助治疗药品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费用范围。意见稿同时发布第一批纳入试点的药品目录,共30种。其他药品目录将另行公布。
这意味着广州医保参保人在指定药店买门特、 门慢药品时,可享受医保基金报销。此举可避免参保人因长期用药而频繁前往医院就诊,尤其是减少那些每周都要去医院开同种药品的病患挂号看门诊的次数。
需凭医生外配处方
然而,并非每个医保参保人去药店用医保卡买药都能享受到医保报销。根据意见稿,参保病人首先需按照门特、门慢的规定,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经具有诊断资格的医师诊断、开具外配处方,并在符合诊疗规范和参保病人病情需要的前提下,确定外配处方用量。定点医院应按要求上传外配处方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而参保病人可在外配处方有效期内凭外配处方、就医凭证到指定药店购药或由指定药店配送,并由指定药店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医保结算。定点医院无法为参保病人提供外配处方后续诊疗服务的,不得开具外配处方。因医院原因,无法提供外配处方后续诊疗服务的,参保病人可向医保局申请变更额门特选定医院。
参保病人在指定药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相应门特、门慢药品费用,按照外配处方定点医疗机构的待遇标准支付,并计入相应的门特、门慢的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有关药品费用的限额、起付标准、个人先自付比例和支付比例等,按广州市现行社会医保政策执行。
参保病人领取指定药店配送的外配处方药品时,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病人与指定药店直接结算;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指定药店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统筹药价不得高于公立医院售价
哪些药店是指定药店?意见稿规定,指定药店应属于广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连锁),近3年在医保、食药监督管理、价格等方面无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理的。条件中写明,指定药店纳入统筹支付范围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公立医院零售价。
意见稿还规定,指定药店的执业药师负责审核参保病人的处方药品信息。在配送方面,对于限制在医疗机构内使用的药品,药店应在参保病人使用前安全配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不得直接配送至参保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