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往期图文中,我们曾经提到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如果经交警大队认定,事故的主要责任不在劳动者本人,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获得工伤赔偿待遇。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行为,由承担侵权责任人予以赔偿;
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肇事方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那么,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能同时主张吗?
本期案例
2013年11月的一个早晨,王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小型客车相撞,交警大队认定客车驾驶员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王女士没有责任。
王女士在事故中多处受伤,住院2个多月,医疗机构建议休息10个月。当地人社局确认王女士的伤情属于工伤,劳动能力等级评定为工伤八级。
2015年11月,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王女士支付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