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拟规定
新快报讯 记者沈逸云报道 《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被列为2018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将提交7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截至6月15日,该条例草案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草案明确了供水用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人,凡患有痢疾、伤寒、甲肝等疾病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此外,水价调整将与水资源费联动,并召开听证会等。
供水用水设施维护明确责任人
老旧楼房共用用水设施,由谁管理维护?草案明确了各类供水用水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人,其中公共供水设施由所在区域公共供水企业负责;居民共用用水设施,由共有产权人或接受共有产权人委托的单位负责。
责任人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管理、维护供水和用水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同时应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建立用户二次供水储水池的清洗、消毒档案。居民共用用水设施中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工作,由所在区域公共供水企业负责。
草案规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业期间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水质问题严重可罚企业30万元
针对供水企业,草案写明,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用户终端水等水质符合标准;同时应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确保供水管网、二次供水管网的压力以及漏损率符合标准。水质、水压等不符合标准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罚10万至30万元。
单位或个人发现用户用水设施中水质受污染或者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向供水、卫生部门或供水企业报告。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通知或者报告后立即处理,必要时在2小时内到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停止供水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因供水企业的原因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特别提及,供水企业的工作人员因抄表、检测、设施维护需要进入用户住所时,应当向用户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说明目的、所需时间等情况,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逾期90天不交水费可停止供水
对于水价,草案规定,供水价格的调整与水资源费的调整实行联动机制并按照用水类别和用途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定价或审核供水企业调价申请时,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网络公开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合理制定价格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施。
用户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水费。缴费期限届满且经供水企业催告后逾期90日仍不缴纳的,企业可停止提供供水服务。
草案规定,禁止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取水、在公共供水设施上私接管线取水、改装注册水表等盗用供水行为,否则将补缴水费3倍至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